一、緊急任務由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受理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轉報之航空器申請表或口頭申請時,應即依申請表表列項目逐一審查,必要時應主動與申請單位聯繫,清楚詳查各項支援細節,並考量勤務種類、狀況、天氣、機況、能力等因素分析、研判,如確屬緊急狀況,且均符合出勤條件時,應於查明各項支援細節後廿分鐘內完成簽派程序;任務如非屬必要或無法出勤支援時,亦應於廿分鐘內告知轉報機關。
二、接獲民眾報案或未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核之緊急或臨時性任務,執勤人員受理後應先通知備勤機待命,並立即向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查証,協調指派共乘人員,經確屬緊急狀況,且符合出勤條件時,應即刻派遣備勤機執行,並告知民眾或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三、申請空中轉診或器官移植緊急運送事項,未經內政部消防署及行政院衛生署空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中心審查核可,均不予受理。
四、申請演習或訓練事項,非屬下列項目之一者,均不予支援:
(一) 年度計畫性或專案性救災或防範犯罪演訓項目。
(二) 縣(市)政府層級以上辦理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委辦之重大演習或訓練,對於提昇災害搶救技能顯有重大助益者。
(三) 其他具特殊狀況需求,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本項申請事項經審核結果,應於演習或訓練一個星期前函覆申請機關,並副知該管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五、申請本總隊支援之演習或訓練與例行性勤務未依前節期限內行文至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提出申請,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