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各該所在地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海巡機關報案,由各受理機關查證無誤後,如需空中支援,即填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表」,經由各該管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後,傳真至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申請敘明任務性質、災況情形、位置座標、無線電頻率及現場指揮官聯絡電話號碼;惟書面資料應於十分鐘內詳填申請表所列各項內容循上述程序補送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