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關於空勤
井延淵 總隊長
學 歷:

政治作戰學校22期
陸航飛行軍官班15期
美波音公司B-234(CH-47)換裝班1985年
美陸軍航空學校CH-47D合格班1986年
美陸軍航空學校CH-47D教官班1986年
三軍大學陸軍指揮參謀學院82年班
三軍大學戰爭學院84年班

經 歷:

陸航第二大隊22中隊長
陸航第二大隊航空督察組長
陸軍航空指揮部作戰訓練科長
陸軍航空指揮部601旅參謀主任
陸軍總司令部作戰署航空組組長
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三處(作戰訓練)處長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602旅旅長
陸軍司令部副參謀長
國防部情報次長室助理次長兼執行官

行政院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八七九次院會決議通過「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將內政部警政署空中警察隊、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巡隊整併,於同年三月十日成立籌備處,統籌調度執行陸上及海上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運輸等五大任務,並推動組織法制化工作。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總統公布「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並經行政院發布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正式成立,隸屬內政部,成為內政部第八個附屬機關。

  • 一、 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 二、 空中勤務之研究發展。
  • 三、 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之規劃及執行。
  • 四、 空中勤務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 五、 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 六、 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 七、 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 八、 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海洋(岸)空偵巡護、交通空巡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綜合
      規劃空勘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 九、 支援救(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 十、 空中救災、救難及其他相關之演習訓練。
  • 十一、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分工

空中勤務總隊設置總隊長 1 人、副總隊長 2 人、主任秘書 1 人,並設有飛安組、航勤組、機務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共三大隊等 10 個單位。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架構圖總隊長 副總隊長 主任秘書 飛安組 航勤組 機務組 秘書室 人事室 主計室 政風室 勤務大隊(三)

業務職掌

總隊長: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總隊長:井延淵
聯絡電話:(02)8912-7001

副總隊長: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總隊長得指派副總隊長負責督導本總隊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
副總隊長:
聯絡電話:(02)8912-7003

副總隊長: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總隊長得指派副總隊長負責督導本總隊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
副總隊長:周宏聲
聯絡電話:(02)8912-7758

主任秘書:
一、 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 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 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林國強
聯絡電話:(02)8912-7005

飛安組:
一、總隊飛航安全監理機制與飛航安全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飛地安全事件預防規劃及執行。
三、飛地安全事件調查、分析、檢討及管考。
四、飛地安全教育訓練、稽查規劃及執行。
五、飛地安全相關會議之召開及參加。
六、國內外相關單位飛地安全資訊交流。
七、飛地安全相關規定之訂修、宣導、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飛地安全事項。
組  長:傅克聖
聯絡電話:(02)8912-7006

航勤組:
一、航務與空中勤務指揮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與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執行與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協調與緊急應變小組、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飛航勤務人員服勤、演習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鑑測與隨機飛行查核、督導及追蹤考核。
八、與勤務相互支援機關間協議之訂定、執行及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指導。
九、陸空通訊系統與資訊作業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航勤事項。
組  長:李孝勇代理
聯絡電話:(02)8912-7003

機務組:
一、 飛機修護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 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 飛機委外修護之規劃及督導。
四、 航材、航油、工具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 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及督導。
六、 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 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 技術通報與其他技術書刊之管理及運用。
九、 機務相關手冊之擬訂及管理。
十、 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組  長:周明傑
聯絡電話:(02)8912-7007

秘書室:
一、 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 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三、 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四、 檔案管理。
五、 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六、 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七、 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八、 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主  任:陳榮信
聯絡電話:(02)8912-7015

人事室:
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主  任:翁文珍
聯絡電話:(02)8912-7013

主計室:
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主  任:張舜蓉
聯絡電話:(02)8912-7022

政風室:
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主  任:莊錦彩
聯絡電話:(02)8912-7020

勤務大隊(三):
一、 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與運輸之執行及支援。
二、 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 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第一大隊
  • 大 隊 長:
  • 簡  介:服務區域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連江縣、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等地區。
  • 聯絡電話:(02)2715-5584
第二大隊
  • 大 隊 長:林立威
  • 簡  介:服務區域包括台中市、苗栗縣、彰化縣、金門縣、南投縣、雲林縣等地區。          
  • 聯絡電話:(04)2615-1995
第三大隊
  • 大 隊 長: 吳昆釗代理
  • 簡  介:服務區域包括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台東縣等地區。
  • 聯絡電話:(07)8053-716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196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56171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22260895 號令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一條
    內政部為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特設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
  • 第二條
    本總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研究發展。
    二、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訓練之規劃、執行。
    三、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四、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五、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六、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追緝、海洋(岸)巡護、交通巡邏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規劃勘查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七、支援救(勘)災人員 、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八、空中救災、救難之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 第三條
    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總隊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四條
    本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五條
    本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六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機關及本總隊之職務為限。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內政部臺內空勤字第1027001336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自103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內政部臺內空勤字第1080860022號
    修正「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編制表」,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 第一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 第二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四條
    本總隊設下列組、中心、室、大隊:
    一、航勤組,分四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飛安組,分科二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 第五條
    航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與空中勤務指揮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與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執行與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協調與緊急應變小組、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飛航勤務人員服勤、演習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鑑測與隨機飛行查核、督導及追蹤考核。
    八、與勤務相互支援機關間協議之訂定、執行及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指導。
    九、陸空通訊系統與資訊作業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航勤事項。
  • 第六條
    機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機修護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維護裝備、工具、航油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航材採購、庫儲及帳籍管理之規劃、督導。
    五、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及督導。
    六、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 第七條
    (刪除)
  • 第七條之一
    飛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隊飛航安全監理機制與飛航安全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飛地安全事件預防規劃及執行。
    三、飛地安全事件調查、分析、檢討及管考。
    四、飛地安全教育訓練、稽查規劃及執行。
    五、飛地安全相關會議之召開及參加。
    六、國內外相關單位飛地安全資訊交流。
    七、飛地安全相關規定之訂修、宣導、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飛地安全事項。
  •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計畫列管。
    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大隊事項。
  •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 第十條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二條
    勤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之支援。
    二、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 第十三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