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駕駛(直升機飛行原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曾在國內、外學校(班)航空飛行班次受訓累計達五個月以上畢(結)業得有證明,並曾任飛行時數累計二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其中選試直昇機飛行原理,其直昇機飛行時數累計一百小時以上),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航空氣象、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航行學、直昇機飛行原理、飛航管制(包括飛航規則)、載重平衡、陸空通信
以上資料係作為報名之參考,最終仍須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通過為準。 所持畢業系所不符應考資格第一款中所列之系、組、所者,原則亦得以曾修習課程與同等級同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報考該一類科,但特定類科不適用(如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藥事、公職獸醫師類科等)。相關規定請詳閱各該考試規則所附之應考資格表規定。
以上資料係作為報名之參考,最終仍須經考選部應考資格審查通過為準。
所持畢業系所不符應考資格第一款中所列之系、組、所者,原則亦得以曾修習課程與同等級同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報考該一類科,但特定類科不適用(如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藥事、公職獸醫師類科等)。相關規定請詳閱各該考試規則所附之應考資格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