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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約聘空勤機工長徵才公告

  • 發布日期:113-01-15
  • 資料來源:空中勤務總隊
職稱
約聘空勤機工長
職缺名額
3名
有效期間(起)
113-01-15
有效期間(迄)
113-04-30
資格條件
1.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飛機修護訓練1年以上畢(結)業並有證明文件者。
2.曾任直升機保養工作3年以上並擔任直升機機工長或空勤檢驗員工作1年以上者。
3.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
4.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
工作項目
擔任直升機空勤機工長保養直升機及隨機執行空中勤務。
工作地址
本總隊各勤務隊:全臺各機場(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台東豐年)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一律採用通訊報名,相關報名表件請至本總隊網站(https://www.nasc.gov.tw/) 人事徵才專區下載。其中「報名人員基本資料表」填妥後,於113年4月30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至mia37222829@nasc.gov.tw;應檢具紙本資料於113年4月30日前以掛號郵寄至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人事室收(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10樓),信封請註明「應徵約聘空勤機工長」,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資格符合者擇優面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應檢具紙本資料: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簽名,並書明白天聯絡電話)。
(2)國內外航空學校或國軍航空訓練單位完成維保訓練1年以上畢(結)業證明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工作經歷等證明文件(C項、D項與E項,如無可免檢附)
  A.擔任空勤職務年資與空勤(飛行)時數證明
  B.飛機維修工作年資證明
  C.英語能力檢定證書
  D.相關證照影本(例如飛機維修資格CAA、FAA證照等)。
  E.空勤人員求生訓練紀錄。
(4)錄取人員接獲本總隊通知後,應於1個月內繳交交通部民航局航醫中心航空體檢乙類體位合格檢查報告,錄取資格始完備,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並於本總隊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
3.資料不全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本次甄審書面審查合格,擇優通知面試,除正取者外,得視結果另列候補人員2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核定日算6個月,並依序遞補,並以本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6.聯絡人:機務組邱先生,電話:(02)89111100分機310;人事室陳小姐,電話:(02)89111100分機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