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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勤專區

有關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囑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2%並自111年7月2日生效。

  • 發布日期:111-06-16
  • 資料來源:空中勤務總隊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及適用對象:
1.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調整。
2.給付項目:
甲、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月撫卹金。
乙、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審(核)定之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月撫卹金。
丙、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3.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甲、一次性給付。
乙、眷屬實務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基準:
1.調整方案自111年7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2%發給。
2.之後各年度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已審(核)定機關審(核)定之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2%發給。
三、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作業程序:
直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發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分別調高2%後發給,無須由審(核)定機關已書面行政處分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