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空勤
  • 日期:114-11-13
一、目的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建立所屬航空器申請、派遣及管制機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項目
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有非經航空器支援,無法有效達成緊急救災、救難、救護或行政作為之目的者,得向本總隊申請派遣航空器,其項目如下:

(一)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支援。
(二)山難搜救、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支援。
(三)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支援。
(四)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海洋(岸)空偵巡護、交通空巡通報、環境污染調查、國土綜合規劃空勘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支援。
(五)救(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支援。
(六)空中救災、救難及其他相關之演習訓練支援。
(七)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緊急派遣作業流程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緊急派遣作業流程

 
三、空中勤務申請、審核及派遣作業程序

(一)申請作業程序

  1. 需求(申請)單位填具「本總隊航空器申請表」(如附件1)或至「國搜中心智慧搜救平臺」申請,經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後,傳真至本總隊,並以電話聯繫確認收到。但情況緊急時,得以電話申請,並敘明任務性質、災況情形、位置座標、無線電頻率及現場指揮官聯絡電話號碼;惟申請資料應於十分鐘內,透過前揭方式或系統,補送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逾時未補送者,視為未完成申請。
  2. 需求(申請)機關需指派相關專業人員登機共同執行任務,並填具登機共同執勤作業人員名單(如附件2),載明職稱、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工作性質、體重、攜行裝備、及搭機同意書(如附件3)等資料併同申請表送本總隊審核;除已將固定共同執勤作業人員造冊送本總隊備查者外。
  3. 空中轉診或器官移植緊急運送,申請機關應至衛生福利部「空轉後送遠距醫療會診平臺」填報「空中轉診申請表」等表單資料或填具「器官移植緊急運送申請表」,經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審查後,以電話或傳真聯繫本總隊並確認收到。
  4. 申請支援演習或訓練事項者,申請機關填具「本總隊航空器申請表」並附演習或訓練計畫,函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後,應於實施演習或訓練前一週,行文本總隊受理。
  5. 巡邏、監測、空勘航攝及其他需要之空中支援及專案勤務,申請機關應填具「本總隊航空器申請表」並檢附計畫函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後,於勤務執行前一週,行文本總隊受理。
  6. 申請航空器申請派遣流程,如附件4、5。

(二)審核作業

  1. 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勤指中心)執勤人員受理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轉報之緊急任務航空器申請表時,應依申請表所列項目逐一審查,必要時主動與申請單位聯繫,詳查各項支援細節,並考量勤務種類、狀況、天氣、機況、能力等因素分析研判,如確屬緊急狀況,且符合出勤條件時,應於二十分鐘內查明各項支援細節並完成派遣程序;若為非必要任務或無法出勤支援時,亦應於二十分鐘內告知申請機關。
  2. 非屬下列演習或訓練支援申請事項者,不予受理:

    (1) 年度計畫性或專案性救災或防範犯罪演訓項目。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以上辦理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委辦之重大演習或訓練,對於提升災害搶救技能顯有重大助益者。

    (3) 其他具特殊狀況需求,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3. 前款申請事項審核結果,應於演習或訓練前回覆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請機關。
  4. 申請本總隊支援之演習、訓練或其他例行性勤務,未依期限(一週前)行文至本總隊者,得不予受理。

(三)派遣作業

1.派遣程序如下:

(1) 本總隊勤指中心執勤人員受理審查核准之緊急任務,直接派遣航空器執行。

(2) 本總隊各勤務隊之備勤機無法執行任務,應填具無法執行飛航任務報告單,但情況緊急時得直接以口頭回報,並於二十分鐘內補送。

(3) 本總隊派遣航空器支援演習、訓練或其他例行性勤務者,非經本總隊核准,不得派遣搜救待命機執行。


2.派遣優先順序如下:

(1) 人命優先原則:生命危急案件,優先派遣。

(2) 嚴重緊急優先原則:嚴重緊急事故案件,優先派遣。

(3) 偏遠離島地區優先原則:交通不便、醫療短缺地區,優先派遣。


3.派遣原則:

(1) 合適機種原則:以勤務需求及性能考量,派遣適當機種執行。

(2) 快速就近原則:以時間因素及地點考量,派遣適當機種執行。

(3) 遇本總隊無合適機種,為考量救災時效或屬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任務範圍者,得轉請該中心支援。

(4) 為避免執勤機陷入夜間作業風險,在預估起飛、航程與二十分鐘吊掛作業時間,已逾終昏時,陸上(含山區)任務於翌日清晨執行;海上(含岸際)吊掛任務,派遣適合夜間吊掛作業直升機,或報請國搜中心支援。

(5) 航空器於終昏後至拂曉前,原則不在機場以外之場地實施降落,以確保飛航安全,並避免夜間於未設置航空燈光或相關助航設施之場地操作所肇生之風險。


4.派遣命令包括:

(1) 勤務種類、性質與規模。

(2) 執勤時間、地點(座標)。

(3) 人力、機型及數量。

(4) 執勤機編號。

(5) 通信頻率。

(6) 管制單位。

(7) 現場受理報到單位(人員)等相關資料。

(8) 其他相關目標區資料。

四、作業管制

(一)執勤期間

  1. 本總隊各勤務隊執勤機,於起飛時應通知本總隊勤指中心,並詳實記錄任務全程各項資料,如出動人力及參與單位、人員、成果等,並於任務結束返隊後,填寫「任務執行報告表」。
  2. 本總隊各勤務隊主管應掌握執勤機飛航及任務執行動態,並隨時通報本總隊勤指中心。申請單位亦應隨時將目標區最新天氣與環境等訊息動態回報本總隊勤指中心。
  3. 本總隊航空器執行搜救及緊急救護任務,完成階段性任務後(人員、裝載物脫離直升機),即轉由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二)協調聯繫

為提高飛航安全及執勤效能,申請空中緊急任務之機關(單位)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 本總隊航空器除任務所需之武器、彈藥裝備外,嚴禁於航空器攜載其他危險物品,但經本總隊事先同意者,不在此限。
  2. 登機共同作業人員應於起飛前一小時抵達本總隊駐地參加任務提示;如距離過遠或緊急任務,得以視訊或口頭方式進行。
  3. 登機人員須依指示穿戴安全裝備,攜行裝備須事前聲明並獲機長同意。
  4. 指派現場指揮官並與執勤機保持通信暢通。
  5. 協調相關單位維持起降場淨空與人車管制。
  6. 應通知現場人員預計到達時間及顯示目標措施,並妥善安置後送人員。

(三)緊急狀況

執勤機如有無線電、機載識別器(TRANSPONDER)、助航設施失效、天候因素、飛機狀況等影響飛航安全因素,則應立即停止任務並回報。

五、有關受理及執行各項空中勤務所填寫之各項表單均應彙整並保存一年。
六、其他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另函修正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