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設置及審議要點
105年2月4日空勤人字第10570001241號函頒
一、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推動及督導本總隊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督導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五)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六)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總隊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總隊主任秘書。
(二)本總隊航務組組長。
(三)本總隊機務組組長。
(四)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主任。
(五)本總隊秘書室主任。
(六)本總隊人事室主任。
(七)本總隊勤務第一大隊大隊長。
(八)本總隊勤務第二大隊大隊長。
(九)本總隊勤務第三大隊大隊長。
(十)本總隊女性員工代表一至五人。
(十一)性別平等教育專家學者或婦女團體代表一人。
本總隊女性員工代表由本總隊人事室提供女性員工名冊,簽陳總隊長圈定。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總隊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總隊人事室主任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總隊人事室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總隊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總隊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