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8 月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156171 號
第 一 條 內政部為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
事項,特設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
第 二 條 本總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空中勤務制度之規劃、協調、執行及研究發展。
二、空中勤務、航務、機務、後勤補給、訓練之規劃、執行。
三、支援各種天然災害及重大意外事故等災害搶救之空中救災。
四、支援山難搜尋、水上救溺及海上救難等人命搜救之空中救難。
五、支援緊急醫療之空中救護轉診、器官移植等空中救護。
六、支援災情觀測、重大緊急犯罪追緝、海洋(岸)巡護、交通巡邏通報、環境污
染調查、國土規劃勘查航攝等空中觀測偵巡。
七、支援救(勘)災人員、裝備、物資之運送等空中運輸。
八、空中救災、救難之演習訓練。
九、其他有關空中支援勤務。
第 三 條 本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總隊長二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四 條 本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後隨同業務移撥之人員,其經原任機關所請
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與各項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規則所定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以原請辦考試之機關與所屬
機關及本總隊之職務為限。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