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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不得假借客製化商品規避鑑賞期責任

  • 發布日期:105-05-05
  • 資料來源:內政部政風處

新北市轄內有消費者於網路商城購買傢俱,因業者逾期未依約交付傢俱,消費者依消保法行使7日解除權(鑑賞期)要求解約,卻被業者表示該傢俱屬於「客製化商品」並無消保法適用為由,要求消費者履行契約。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向市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請求協助處理。

消保官表示,行政院去年底公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可排除消保法第19條的7日解除權(鑑賞期)適用。至於「客製化給付」應如何解釋?參照準則的立法說明,所謂「客製化給付」是指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商品(服務)特殊性質,屬於客製化給付;若消費者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則非屬客製化給付。因此,本案消費者於企業經營者網站上,僅只就網頁上商品的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並未另提出消費者個人的特殊需求,要求業者配合其特殊需求來提供商品(服務),並不屬於消保法上所稱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仍有消保法上7日解除權(鑑賞期)之適用,業者不應濫用「客製化給付」為由,違反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規定。

消保官進一步表示,雖然「客製化給付」之商品(服務)不適用7日解除權(鑑賞期)規定,但不影響消費者依民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可主張之權利,例如商品如果有瑕疵,消費者仍可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更換新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等。同時,也提醒企業經營者注意,倘若商品(服務)因性質特殊有符合排除消保法規定可不提供消費者7日解除權時,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有告知消費者之義務;若企業經營者未履行告知義務,消費者仍可主張適用7日解除權(鑑賞期)。

請參照: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業者不得假借客製化商品規避鑑賞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