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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工友徵才公告

  • 發布日期:113-05-03
  • 資料來源:空中勤務總隊
職稱
工友
職缺名額
2
有效期間(起)
113-04-10
有效期間(迄)
113-05-03
資格條件
一、須為中央機關學校現職工友(含技工、駕駛)者。
二、身體健康,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三、應徵駕駛職務者,應具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工作項目
一、辦理一般行政事務性工作或擔任公務車輛駕駛。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一、本總隊總隊部:新北巿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二、勤務第一大隊:臺北巿松山區敦化北路340-15號。三、勤務第一大隊第三隊:花蓮縣新城鄉大漢村華興街1號。四、勤務第二大隊:臺中市沙鹿區中航路1段68號。五、勤務第三大隊:高雄巿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六、勤務第三大隊第三隊:臺東巿中興路3段401巷525號。〈擇一〉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逕送或通訊報名,相關報名表件請至本總隊網站(https://www.nasc.gov.tw/)人事徵才專區下載。有意願移撥者,一律以通訊報名,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3日止,以掛號郵寄至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秘書室收(231228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0樓),請於信封面註明「參加工友甄選」以郵戳為憑或由服務機關函送本總隊;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談甄選,録取人員由雙方機關依規定辦理移撥手續,並依本總隊通知日期到職任用,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
二、應檢具紙本資料:
(一)履歷表1份並貼妥2吋半身照片。
(二)最近3年考核通知書1份(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1份(影本)。
(四)最高學歷畢(肄)業證書1份(影本)。
(五)錄取後繳交公立醫院體檢表1份。
(六)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1份(擔任駕駛者,影本)。
三、資料不全者,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聯絡人:秘書室許先生,電話:(02)8911-1100分機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