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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緊急派遣作業流程

查證、告知
  1. 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地方業務主管機構→民眾報案
  2. 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民眾報案
  3. 需求機關(註1)→地方業務主管機構→民眾報案
申請
  1. 民眾報案→地方業務主管機構→需求機關(註1)→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
  2. 民眾報案→地方業務主管機構→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3. 民眾報案→需求機關(註1)→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或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
  4. 民眾報案→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協調
  • 需求機關(註1)與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雙方協調
回報
  • 派機執行→勤務大隊(所屬各隊)→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派遣
  •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勤務大隊(所屬各隊)→派機執行
備註
  1. 需求機關: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農委會(林務局)、交通部、經濟部、環保署、衛福部、其他中央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