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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勤專區

航空業危險物品運送

  • 發布日期:105-01-15
  • 資料來源: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一、前言

「安全」是公認的「普世價值」,尤其是航空業更是一個追求高度安全標準的行業,所以航空業的從業人員在從事此「高風險」當中,更應有強烈的責任感與企圖心去降低民航業所面臨的風險。近年來我國雖然在飛航安全績效方面略有提升,但在航空危險物品運送方面仍有改善空間。

二、危險物品分類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編定之「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及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所編定之「危險物品作業規則(DGR)」規定,危險物品共分為九大類,包括爆炸物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及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氧化物及有機過氧化物、毒性及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其他危險物品等。

三、危險物品運送限制

危險物品以空運方式運送時,基於危險物品的種類及維和程度不同,國際民航組織(ICAO)所頒布之「航空危險物品安全運輸技術指南」中對危險物品的航空運輸做了不同的限制,一般來說分為: (一) 禁止航空運輸物品 任何在正常環境下的運輸過程中容易爆炸、起危險反應、產生易燃或危險高溫、散發出危險毒氣、腐蝕性或可燃性氣體、蒸氣等物質,任何情況下皆禁止以航空器運輸。多半來說屬於第一類至第六類之危險物品,除非經由相關啟運、專運及目的站等各國管理單位所發出特別許可始可接受運送,一般民用航空器作為商業目的運輸多半是不予接受。除了法規規定以外,各國家與各航空公司基於自身因素考量,已可以對危險物品加以限制,這種限制稱為「變異條款」(variation)。 (二) 航機營運所需物品 部份危險物品屬航空器經營業著於機上為適航目的所需器材及配備或做為機上免稅銷售或服務的項目(Dangerous Goods in Operator’s Property),雖列屬國際規範歸類為危險物品,但若符合下列情形時可例外: 凡符合航空器零件相關適航要求及營運規章需置放於機上著,如燃油、救生筏(艇)、緊急逃生梯、氧氣產生器、壓縮氣瓶、急救箱及信號彈等,但若這類公司貨物只做零件更換而非安裝於航空器上時,則須依法規以危險物品運送規定辦理。 相關物品在運於機上做為免稅品銷售或服務項目用,如氣霧罐、酒精飲料、香水、古龍水、安全火柴或液化打火機等。適量乾冰作為飛機上為食物或飲料保存使用。 (三) 隱藏性危險物品 一般來說”隱藏性危險物品”可能是貨主或出貨人不知道所託運的貨物是危險物品或是以知道危險物品但卻是誤解運送方式(如客、貨機的限制)造成不當的處理,有些貨物於倉庫進倉時會以一般的品名來申報,然而並非每件貨物皆進行X光儀器的掃瞄來判定內容物為何,所以對於一些貨物可能隱藏的危險性是不容易被發現的,也因不易查覺未正確申報之危險物品,運送上偶有不慎被誤裝載上機,但這類型的貨物除非已發生重大異常案例否則不易被發現。 以航機零件為例,發動機(ENGINE)中燃油幫浦(FUEL PUMP),因該組件已受燃油(FUEL)汙染及組件本體內尚有殘餘少量燃油,故運送時應依第九類雜項危險物品進行包裝、標示,然而燃油幫浦外觀與航機其他幫浦差異不大,運送時常遭忽略,故常被當為一般零件運送,而航機油箱內燃油幫浦亦有相同問題。另航機輪胎(TIRE)雖不屬危險物品,但輪胎於修護工廠完成翻修後,會依組件維修手冊進行充氣加壓執行試漏及平衡檢測,故輪胎於航空運送時應將胎壓洩至0 PSI以符合危險物品作業規則(DGR)規定。

四、危險物品裝載規範

危險貨物堆存一起時必須採用對其中任何一種危險品貨物最嚴格的隔離要求。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物質最大運輸指數:對於存放於任一地點的II級黃色,和III級黃色的包裝件,合成包裝及專用集裝箱的運輸指數總合不得超過50。與其他各組包裝至少保持6公尺的間距。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三十七條:放射性物質之包件、外包裝等應綑紮牢固堆放平穩,並不得與下列危險物裝於同一運送工具:爆炸性、著火性、氧化性、引火性、腐蝕性、化學毒性之物質,及爆炸物品、爆劑、引炸物、其他具爆炸性之化工原料。 (二) 自身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在運輸過程中,對裝有自身反應物質(Self-reactive substances)或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的包裝件,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熱源,且要通風良好,切勿與其他貨物混在一起存放。

五、結語

危險物品之託運人有其責任與義務,就該針對危險物品進行貨物運輸條件鑑定,即就是貨主須對貨物的運輸適宜性做出評價和建議,判斷該危險物品在整個運輸過程中是否安全,並說明其應注意事項。 貨主對危險物品是否符合安全運輸條件的判斷,須依照國際民航組織(ICAO)「航空危險物品安全運輸技術指南(TI)」、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物品作業規則(DGR)」及民航局「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對運輸之貨物進行危險性分類檢測。

彙整者:空中勤務總隊 呂政傑

參考文獻 ※ 張有恆 (2005)。書籍:現代運輸學。台北:華泰。 ※ 陳蕙華 (2010)。貨主及承攬業者對航空貨運危險物品運送安全之認知。碩士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 董池偉 (2012)。航空公司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與內控機制之探討。碩士論文,開南大學觀光運輸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物流航運組。